介绍一些搏击类的专业知识一
比赛时使用国际标准拳台。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1.1尺寸:拳台宽度为7米,呈正方形。拳台围绳从内侧量为6米,呈正方形。台面应高出地面至少90厘米,但不超过122厘米。
1.1.2台与角垫:拳台的建筑应坚固。围绳以外要有50厘米左右的空余部分。四根围绳柱应对称,四角要有软垫装置,以防止伤害运动员。裁判长席的左近侧为红方,其对角为黑方。其余两角为中立角。
1.1.3台面覆盖物:台面要铺上毛毡、橡胶或其他具有弹性的适当材料,厚度应合适,并用帆布或其他适当材料覆盖。毛毡、橡胶或其他适当材料及帆布必须盖住全部台面。
1.1.4围绳:应设有直径3-5厘米的四根围绳拉紧于围绳柱上。
1.1.5台梯:拳台应设有三处台梯。两处台梯在拳台的红、黑方,供运动员及教练和助手使用。另一处台梯设在左远侧的中立角,供场上裁判员和医生使用。
1.1.6塑料卫生袋:两中立角外侧应安放两个塑料卫生袋,供医务人员放置使用过的医用棉纸等废弃物。
1.2拳套
1.2.1运动员应使用竞赛组织者规定的拳套。拳套规格由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争霸赛管委会)制定。
1.2.2体重在60公斤以下(含60公斤,以下未作特殊说明的以上及以下均含所指公斤级)级别的运动员,使用手套的重量为每只230克;体重在65公斤以上级别的运动员,使用手套的重量为每只280克。
1.3护手绷带
1.3.1运动员使用的绷带为外科用绷带或竞赛专用绷带,每条绷带长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5厘米。禁止使用任何带有药物成份的绷带。
1.4服装护具
1.4.1运动员必须穿戴竞赛组织者指定的短裤、护裆和护齿。短裤的颜色为红色和黑色,红方运动员穿红色短裤、黑方运动员穿黑色短裤。
1.4.2除穿戴短裤、拳套、护裆和护齿外,运动员不得穿戴任何其他服装和护具,也不得穿戴任何装饰物(经现场医务监督认可使用的除外)。
1.5竞赛应准备的其他设备
1.5.1劝告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黄色板12块,板上写“劝告”二字。
1.5.2警告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红色板6块,板上写“警告”二字。
1.5.3读秒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蓝色板6块,板上写“读秒”二字。
1.5.4放牌架:长60厘米、高15厘米,红色和黑色各1个。
1.5.5秒表两块。
1.5.6单、双音哨子各一个。
1.5.7一套带话筒(麦克风)的扩音设备。
1.5.8扩音喇叭3个。
1.5.9铜铃、锤和铃架一副。
1.5.10计数器12块。(最少8块)
1.5.11体重秤2台。
1.5.12供运动员使用的两套水杯、水瓶和水桶。
1.5.13工作人员和裁判员用的必要的桌子和椅子。
1.5.14一套急救装备。
1.5.15救护车1辆或2辆。
1.5.16各种记分表及必要的工作用纸张和办公用品。
第二章运动员、教练员与助理人员
2.1运动员资格及审查
2.1.1下列运动员可参加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
2.1.1.1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散打运动员;
2.1.1.2中国武术协会邀请的国外散打队的运动员;
2.1.1.3经争霸赛管委会认可具有相应参赛水平的运动员
2.1.2每年参加比赛运动员的资格由争霸赛管委会制定并另行公布。
2.2体检要求:参赛运动员赛前必须向争霸赛管委会提交15天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2.3年龄限制:运动员的年龄限制在18--35周岁。
2.4运动员保险
2.4.1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2.5体重
2.5.1体重分级
2.5.1.148公斤级(<48公斤);
2.5.1.252公斤级(>48公斤一<52公斤)
2.5.1.356公斤级(>52公斤一<56公斤)
2.5.1.460公斤级(>56公斤一<60公斤)
2.5.1.565公斤级(>60公斤一<65公斤)
2.5.1.670公斤级(>65公斤一<70公斤)
2.5.1.775公斤级(>70公斤一<75公斤)
2.5.1.880公斤级(>75公斤一<80公斤)
2.5.1.985公斤级(>80公斤一<85公斤)
2.5.1.1085公斤以上级(>85公斤)
2.5.2每次比赛级别数可由争霸赛管委会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2.6称量体重(在条件允许下可以进行越级比赛)
2.6.1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2.6.2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或能证明运动员身份的其他证件。
2.6.3称量体重须在争霸赛管委会的监督下,由检录员负责。
2.6.4运动员必须按照比赛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或只穿短裤,并在1小时内称完,逾期取消比赛资格。
2.6.5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
2.6.6每次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
2.7抽签与轮空
2.7.1抽签在每年比赛的年初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2.7.2抽签由裁判长负责。
2.7.3不允许任何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就得到名次。
2.8教练员及助手
2.8.1每名运动员比赛时,可派一名教练员,争霸赛管委会将为每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配备一名助手。
2.8.2只有教练员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赛暂停或中场休息时间允许教练员进入围绳内。
2.8.3在比赛进行期间,教练员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赛开始前,助手应将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离拳台。
2.8.4教练员犯规的责任由运动员承担。
2.9运动员应遵守的纪律和礼节
2.9.1.1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或踢打比赛器材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2.9.1.2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
2.9.2.1运动员比赛礼节另行制定。
2.10弃权
2.10.1运动员除非因伤病经证明不能参加比赛可以弃权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弃权。
2.10.2比赛进行时,如运动员实力相差悬殊,为保护运动员安全,场上裁判可以终止比赛,并判定实力较差的一方丧失本场比赛资格。
2.10.3运动员无故弃权,将给予如下处分:
2.10.3.1取消本人全部比赛成绩。
2.10.3.2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费用。
2.10.3.3视情节给予取消一年、两年、四年参加本赛制比赛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生禁止参加本赛制比赛的处分,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另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得分标准
3.1.可用招法: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规动作。
3.2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3.3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3.4得分标准
3.4.1.1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搂抱动作除外)击倒对方。
3.4.1.2对方受警告。
3.4.2.1对方倒地(除击倒以外,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或膝以上部位接触到离拳台距离最近的围绳)。
3.4.2.2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分。
3.4.2.3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3.4.2.4用膝法击中对方腰带以上头部以下的躯干部位。
3.4.2.5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l分。
3.4.2.6对方受劝告。
3.4.3不得分
3.4.3.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3.4.3.2双方倒地(包括先后倒地)。
3.4.3.3击倒对方时,只记击倒分,不另行记倒地和读秒分。
3.5暂停比赛及重新开始
3.5.1暂停比赛
3.5.1.1运动员倒地时。
3.5.1.2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达3秒时。
3.5.1.3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时。
3.5.1.4运动员受伤时。
3.5.1.5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3.5.1.6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3.5.1.7裁判长处理场上问题或场上出现险情时。
3.5.1.8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3.5.2重新开始
3.5.2.1运动员倒地暂停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2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暂停比赛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3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暂停后,运动员应立即后退一步,并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5.2.4其他情况暂停比赛时,应在处理完后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6犯规
3.6.1侵人犯规
3.6.1.1在场上裁判员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攻对方。
3.6.1.2击打对方禁击部位。
3.6.1.3用头、肘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3.6.1.4用膝攻击对方头部。
3.6.1.5使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6.1.6用腿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3.6.1.7用牙咬对方。
3.6.1.8有意将对方扔下拳台。
3.6.2技术犯规
3.6.2.1消极搂抱对方。
3.6.2.2消极逃跑躲避对方攻击。
3.6.2.3用手抓住围绳进攻对方或不正当地利用围绳或立柱。
3.6.2.4用膝攻击对方腰带以下部位(用膝攻击对方裆部按侵人犯规3.6.1.2处理)。
3.6.2.5处于不利状况时要求暂停。
3.6.2.6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语言或有其他不服从裁判的行为。
3.6.2.7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3.6.2.8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3.6.2.9教练员严重违反规则。
3.6.3犯规处罚的执行
3.6.3.1对不服从裁判、违反规则或出现不正当比赛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场上裁判员有权决定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3.6.3.2给予“劝告”或“警告”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向运动员和边裁判员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3.6.3.3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必须征得裁判长同意。
3.6.4.犯规处罚措施
3.6.4.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3.6.4.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6.4.3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比赛的局数
4.1.1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分数记录
4.2.1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体重较轻;
4.2.4.2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优势胜利
4.4.1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无胜负中止比赛
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如比赛场馆遭损坏、停电或特殊天气原因)致使比赛无法继续进行,场上裁判员应宣布中止比赛,该场比赛成绩无效。由争霸赛管委会另行选择比赛时间和地点。
4.6名次的评定
4.6.1当比赛为淘汰赛时,直接决出名次。
4.6.2循环赛名次的确定:运动员每胜一场比赛得3分,负一场得0分。按累计得分确定最后名次。
4.6.3如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4.6.3.1在循环赛过程中总获胜局数多者名次列前;
4.6.3.2累计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累计受劝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平均体重轻者名次列前(以体重记录为准)。
第五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5.1裁判人员的组成
裁判长;副裁判长;场上裁判员;边裁判员3人或5人;计时、记录员
5.2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检录员;现场医务监督
5.3裁判人员的职责
5.3.1裁判长
5.3.1.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安排裁判组的具体工作。
5.3.1.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5.3.1.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5.3.1.4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5.3.1.5场上裁判员有特别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5.3.1.6每场比赛因运动员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争霸赛管委会。
5.3.1.7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5.3.1.8每场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
5.3.1.9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
5.3.1.10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5.3.1.11审核、监督和宣布比赛成绩。
5.3.1.12向争霸赛管委会递交每次比赛的书面总结。
5.3.2副裁判长
5.3.2.1协助裁判长工作,并负责编排和检录工作。
5.3.2.2负责编排每场秩序表。
5.3.2.3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5.3.2.4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5.3.2.5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5.3.2.6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5.3.2.7负责护具的准备与管理。
5.3.2.8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5.3.2.9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
5.3.2.10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5.3.3场上裁判员
5.3.3.1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5.3.3.2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5.3.3.3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5.3.3.4根据规则赋予的权限判定临场比赛的有关事宜。
5.3.3.5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5.3.3.6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5.3.4边裁判员
5.3.4.1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5.3.4.2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5.3.5计时、记录员
5.3.5.1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5.3.5.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5.3.5.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的次数。
5.3.5.4记录并计算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5.3.5.5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5.3.5.6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5.3.5.7每局赛前5秒钟鸣哨通告。
5.3.5.8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5.3.6现场医务监督
5.3.6.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5.3.6.2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5.3.6.3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
5.3.6.4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5.3.6.5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5.3.6.6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裁判长提出停止比赛的建议。
第六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6.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名委员2名或4名。
6.2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有关规定
6.2.1仲裁委员会在竞赛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6.2.2接到申诉后,应即时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6.2.3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立即进行处理。
6.2.4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其他人员无表决权。仲裁结果必须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6.2.5作为复审的录像只能是仲裁录像,不得以其他录像作为仲裁依据。
6.2.6仲裁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员具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6.2.7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应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可以改判。
6.2.8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判决定时,应同时向争霸赛管委会提出对负有责任的裁判人员进行处理的建议。
6.2.9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6.2.10除仲裁委员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改变裁判结果。
6.3运动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内容,必须是裁判针对自己的直接的不公正裁判行为。
6.4运动员如果对不公正裁判行为进行申诉,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
6.5每场比赛的申诉抵押金为2000元。如申诉正确,全部退回;如申诉不正确,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