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8章 选举乱象

  让我们回到中华军对苏开战前的华夏大地,国民大会的全称为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它代表全体国民行使职权,即行使罢免、选举、创制、复决四种政权。
  根据宪法规定其具体职权如下:
  1.有选举罢免总统和副总统之权。
  2.有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之权
  。
  3.领土、疆域的变更,得经该会议批准。
  4.有权决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修订和废止。
  5.对中央法律亦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此外,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国民大会对总统提名任命之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人员有行使同意权。
  听取总统的国情报告,并进行讨论,提供建言。
  国民大会的组成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民大会代表由国民选举产生,其代表由以下几方面产生:
  由县市产生,各县市及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1人,但其人口逾50万者,每增加50万人增选代表1人。
  由边疆、民族和内地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中产生。
  由侨居国外的国民中产生。
  由农、工、商、渔、教育、自由职业等团体中产生。
  由妇女团体中产生。
  各方面产生的代表名额,均以其法律规定,根据选举罢免法规定,选举采取多数代表法,即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依次当选,票数相同时用抽签的办法确定。
  代表候补人,也按票数多少,依次确定,票数相同时抽签确定。
  代表缺席时,由候补人依次替补。
  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任期6年,中国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48年3月5日举行。
  谁当总统?没人怀疑蒋公是当然人选,但蒋公本人却提出他不愿意当总统,他主张首届总统应该由一位执政党外人士担任。
  并且应该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学术上有成就
  。
  二、在国际上有声誉。
  三、对国家有贡献。
  蒋公当众宣布自己无意竞选总统,之后就退出了会场,结果与会者的思维顿时陷入混乱。
  有人揣测蒋公的意思是要推选北大教授胡适当总统,甚至揣测也许蒋公已经事先征求了胡适的意见。
  混乱之后,出自黄埔的多数执政党军政大员认为,蒋公实在不愿当总统也好,但是要当有实权的行政院院长。
  而戴季陶等执政党中的强硬派坚决主张由蒋公来当总统,认为除了蒋公之外别人都没有这个资格。
  争论的结果是:“一致推举蒋做总统候选人。”,由陈布雷打电话向蒋介石说明。
  陈布雷的电话打了,蒋公还是推辞。
  十分棘手的问题上了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蒋公到底当不当总统候选人?两种对立的意见开始重新争论。
  可是?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争吵了,行政院院长张群索性道破了天机:“并不是总裁不愿意当总统,而是依据宪法规定,总统是一位虚位元首,所以他不愿意处于有职无权的地位。如果常委会能想出一个补救办法,规定在特定期间,赋予总统以紧急处置的权力,他还是要当总统的。”
  高官大员们恍然大悟,当即推举张群、陈立夫和陈布雷三人去面见蒋公,转达中央常委会的意见:如果他愿意担任总统,就在宪法外另立条款,赋予他以必要的特殊权力。
  蒋公立即同意了。
  12月25日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宣告闭幕。这次大会有的党派没有派人参加。
  我们看到,国民代表大会和宪法既未经政协一致同意,又无联合政府召集,更无真正民主党派的代表参加制定,故不论这所谓国民代表大会已经开过,这所谓宪法已经通过,其性质依然是执政党的国大,执政党的宪法,全国民主人士决不会承认它为合法为有效
  。
  1947年的《纪事报》开始对国民大会从各个方面开始大肆批判,当然,这是为修改宪法做热身,这是叶奋韬的第二步计划。
  1947年的国大预备开会的情形很糟,糟到连执政党的党报都不得不出而指责。据我们所看到的京、沪、津各地报纸所载有关国大会场情形的记载,字里行间,大都含讽带讥,印象不好。
  有人认为国大有二千多人在一起开会,会场秩序不易控制,一切情形难望理想,这是第一次的民主学习,大家应将期望的尺度放宽一点。
  不过我们应当指出,天下的事情,不像样也有一个不像样的限度,在限度以内,大家可以原谅,超过了某种限度,便使人难于默缄。
  像这样一个二千多人的会议,要希望每一议事,每一发言,都按规就矩,有条有理,自然未免求之过高。
  但是动辄起嘘,随便喊打,亦未免失之过分。
  国大代表来自各地,所受教育,程度不一,我们亦不能希望每个代表的发言礼貌,都能符合水准,但报载居然有人高喊“妈他民的主”,则未免相去更远。
  会场情形,一言不合,四座喊打,意气之徒,直奔讲坛,若无职员劝解,定必扭成一团,偌大一个会场,东一簇,西一簇,乱哄哄,气冲冲,尽管主席嘶哑喉咙,要求维持秩序,可是无人理会,一片喧嚣,一团乱糟,使那些旁听之士,除了微微一笑之外,简直无感可想。
  我们细加分析,造成这种不体面的情形,一部分是知识问题,一部分是修养问题,而两者实际上仍然是一个教育问题。
  就知识言,本人亲耳听到一个代表发言,谓国大有修改宪法之权,如其我们这次不修改宪法,就是我们没有尽我们的责任。此种逻辑,不知何来。
  修宪之案,均须三读通过,举行二读会时,有一位代表大嚷,说上次业已通过,所谓“上次”,实际上是一读会,为什么还要讨论?有人告诉他议案须经三读,始能通过,这位代表还是不服。
  国大代表,不远千里,进京(这里指南京)开会,而不肯在事前稍为补充补充自己的知识,严格言之,可谓有亏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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