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9章 停战协议三

  “总统先生。”姚水光在欢迎晚宴后招呼着乌曼斯基。
  “你小子.....”
  “还是叫教授比较好。”身边的乌曼斯基夫人说道:“他也是中国人的女婿,当然,我儿子也是。”
  “对啊。老大,今天都是自己人,这样叫生分了。来,来,大家都坐下吧。”叶奋韬招呼着几人。
  “教授,我是有礼物要送给您。”落座的姚水明说道:“长话短说,就是铝和天然橡胶,数量是没有限制的,其他的您那也不缺。”
  “同时,我还在管控着苏联不可以得到这两样东西。”姚水明进一步解释道。
  “老朋友,这方面大英帝国也会给予充分的理解。”克里克也在旁边说着:“另外,我正在说服法国。”
  “我不久就会回到美国,参选参议员。为此,我和叶先生沟通过,就是联合起来提高世界市场的粮食价格,而你就要和斯大林展开军备竞赛了。”
  “教授,您会得到完整的轻工业体系,充足的原料,这一点,山河公司会全力做好。”
  为什么会对粮食下手呢?导致苏联粮食短缺直接原因就是30年代的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工业化使得人们的工资收入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口对于食品供应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特别是对于肉、蛋、奶等高营养价值食品的追求,导致更多的粮食被畜牧业的饲料所挤占,这使得粮食短缺问题更加恶化。
  一方面,苏联工业化造成农业经济长期不振,粮食无法自给自足,另一方面,畸形工业化挤压了轻工业部门的资源,难以生产出在国际市场中有竞争力的产品,无法换回外汇,结果,为了缓解粮食短缺的危机,苏联不得不主要依靠出口石油来换得硬通货。
  停战协议到了最后的阶段,叶奋韬的老朋友们也要开始行动了
  。
  五十一、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战俘的释放与遣返须按照本停战协定签字前双方所协议的下列规定执行之,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各方应将其收容下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时所属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遣返应依照本条的各项有关规定予以完成。
  为了加速此等人员的遣返过程,各方应在停战协定签字以前,交换应予直接遣返的人员的按国籍分类的总数,送交对方的每一批战俘应附带按国籍编制的名单,其中包括姓名、级别(如有)和拘留编号或军号。
  五十二、各方保证不将任何因本停战协定之生效而被释放与遣返的战俘用于冲突中的战争行动。
  五十三、凡一切坚持遣返的病伤战俘须予优先遣返,在可能范围内应有被俘的医务人员与病伤战俘同时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医疗与照顾。
  五十四、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一款子项所规定的全部战俘的遣返须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各方负责在可能范围内尽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战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阿特劳为双方交接战俘的地点,必要时战俘遣返委员会可在非军事区内增设其他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
  五十六、成立战俘遣返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六名校级军官组成。
  战俘遣返委员会对与其任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时,须立即将此等事项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战俘遣返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设置其总部,战俘遣返委员会于遣返战俘计划完成时即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解散之。
  五十七、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即成立由双方红十字会代表所组成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此等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以战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义的服务协助双方执行本停战协定中有关遣返第五十一款所指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的规定。
  为完成此任务,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在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对双方交接战俘工作进行协助,并访问双方战俘营以进行慰问及携入与分发慰问战俘及为战俘福利之用的馈赠品,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
  五十八、各方司令官应在可能范围内尽速,但不得迟于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供给对方司令官以下列有关战俘的材料
  。
  五十九、所有在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东,凡愿返乡者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西地区,所有在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西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东地区。
  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返乡的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一切外籍平民适用本协议内容。
  在战俘交接计划完成后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战俘须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处置。
  双方协助本条第五十九款子项中所规定的平民返乡及本条第五十九款丑项中所规定的平民移动的措施,应于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尽速开始。
  六十、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
  六十一、对本停战协定的修正与增补必须经敌对双方司令官相互协议。
  六十二、本停战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以前,继续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战协定的一切规定于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生效,以俄文、中文与英文三种文字订于叶卡捷琳堡,各文本同样有效。
  出席并签字者:
  乌拉尔联邦代表团首席代表--战区司令官,陆军上将恰日涅耶夫
  中华军首席代表--战区司令官,陆军上将孙志武
  苏维埃联盟首席代表--战区司令官,元帅朱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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