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最后的辩护

  第104章 最后的辩护
  “对原审被告人时浩的讯问结束,现在合议庭将逐一展示本案中尚存争议的部分,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去而复返之后,审判长没有一句废话,直接宣布进入下一个环节: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有两种必备要件,第一是在客观上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第二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根据原审公诉人的指控,认为时浩在与优恩公司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仍向其索要巨额赔偿,结合其之前接受媒体采访的举动,认为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辩护人可针对这项指控发表辩护意见。”
  在场的目光都集中在任真身上,所有人都知道,他的发言对于这个案件的重量。
  几位法官前期查看完案卷材料后,一致认为,如果没有这个叫任真的律师,时浩这个案件,大概率是不会走到现在这一步的。
  无论是同时向法院公诉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双管齐下,还是在庭审时对案件细节的层层剖析,都彰显了他作为一个律师不俗的专业能力。
  但那终究只是在纸面上看到的,现在坐在同一个屋子里,几位法官更是好奇,在这个案件的最后阶段,这位任律师会给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
  “首先原审公诉人认为,时浩接受媒体采访的行为是变相在给优恩公司施加压力,但刚才时浩已经解释过原因,接受采访与之前的和解协议内容并不冲突,因此这样的揣测纯属无中生有!
  其次,关于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赔两百万的事实,辩护人认为绝对不可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
  任真停顿了几秒:“所谓使用要挟或是威胁的方法获取非法财物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的故意,相对应的,‘被威胁或要挟’的被害人,面对‘威胁或是要挟’时,也必然是违背自己意愿的。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时浩写下两百万的索赔要求并非其本意,而优恩公司更没有对索赔要求有任何不情愿的表现。
  甚至结合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提出赔偿的情况,优恩甚至对于时浩的索赔是求之不得的。
  因此,优恩公司并不是敲诈勒索的对象,因为敲诈勒索的行为自始就不存在!”
  这个中逻辑其实说简单也简单,一方面时浩接受采访跟后边索赔没关系,另一方面,你要是说时浩要挟,那也是优恩自己送上门来求着时浩要挟的,这能是敲诈勒索吗?
  不能吧!
  本来应该是一个主动要,一个被动给,现在变成一个主动给,一个被动要。
  完全反过来了。
  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
  “原审被告在索赔协议中虚构事实,借此向优恩公司索赔,原审公诉人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任真的辩护简洁明了,没有任何拖沓和模棱两可的地方,三位法官只是对视一眼,甚至没有交流,就直接开始下一个问题。
  “首先,关于时浩在索赔协议中虚构其家人对之前赔偿不满的事实,这个情况确实存在,但写下这份索赔协议的情境,时浩刚才已经解释过,辩护人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还是同样的,就算时浩写下的内容属于虚构的事实,但那也是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要求其写下的。
  同样一个虚构事实的行为,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就会进入完全不同的领域。”
  听任真说到这里,胡书阁等人已经开始翻找手中的材料。
  不同于上次开庭,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思路早已有大致了解,知道任真马上就要说到民事领域了。
  “结合20xx年6月29日当天的情况,优恩公司约见时浩,显然属于以‘民事谈判’的方式与其见面,而其主动提出给时浩两百万赔偿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要约。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时浩家人不满的事实是假,但这部分虚假事实是被优恩公司承认且认可的,实际上,也正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写下这部分事实的。
  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但无论从哪方面看,时浩虚构事实都属于民事范畴内的合理行为,而不能上升到以此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高度。”
  这个辩护角度
  几位法官暗暗点头。
  本来他们还在想,时浩虚构事实的行为其实很难判定到底是否属于要挟。
  结果任真直接不狡辩,时浩就是做了,但这不归刑法管!
  被他这么一说,直接从刑事范围内剥离出来了。
  只是这个律师这个话听着怎么有点不对劲呢,什么叫“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
  怎么听怎么像话里有话呢?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向他人索要财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本案中,时浩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
  “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点是不存在争议的,虽然时浩与优恩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放弃继续追偿的权利,但这不等于时浩不能再向优恩公司索赔。”
  听到这里,法官们的眉头明显一皱。
  无论任何人,听到这样的论述,恐怕第一反应都是差不多的。
  签了协议不履行,那要协议有何用?
  但法官们这明显只是基于常识的第一反应,眉头刚刚皱起,他们几乎同时想到了什么,神情就又放松下来。
  任真的发言则还在继续:“本质上时浩是代替其女儿与优恩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但若是后续出现民法上‘显失公平’、‘情势变更’或是新事实等情况,时浩此种放弃追偿的行为属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放弃。
  当这种权利放弃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损害时,时浩的行为很有可能是无效的。”
  未成年人的权利!
  这个点算是今天最新鲜的地方了,其实在上次开庭时任真也有隐晦的提到,只是没有说的这么直白。
  但作为专业人士,法官们只是在脑子里一过,就知道任真的辩护并非信口开河。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三十万是赔了没错,但我后边要是有什么后遗症,三十万不够我治病怎么办?我身体要是落下什么病根,那可是要跟我一辈子的,三十万够吗?
  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咱们说好,赔过了就是赔过了,做人得讲诚信。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有些特殊情况下,此种约定的效力确实是没有那么强的。
  “所以无论是从民事要约的角度看,还是从时浩代其女儿放弃权利的行为效力待定看,时浩对于优恩公司的索赔,都具有法律上的请求依据。
  在具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时浩显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终于说完,任真冲法官点点头,坐了下来。
  其实无论是客观上的要挟,还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解释起来都有很多交叉的地方。
  说到底,任真就一条主线:优恩主动的,时浩被动的,并且双方之间的行为都属于民事范畴。
  咬死这一点,然后再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展开,无论怎么说都不会跑偏。
  很简单,但很实用。
  看到胡书阁等人凑到一起,任真知道今天的审理基本上结束了。
  与上次庭审不同,虽然是同一个案子,但是上次还要调查事实、展示证据、法庭辩论,光是程序上就复杂好几倍。
  但是今天的不开庭审理,是综合了此前所有进行过的审判工作进行的,重点相当明确。
  所以只是对时浩进行讯问,以此明确事实,然后再让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以此亮明观点。
  两部分工作,一部分搞事实,一部分讲道理,分工明确。
  “原审被告人时浩,对于本案还有没有想说的了?”
  听到胡书阁的问话,时浩明显一怔。
  就连任真也没有想到,竟然会有类似开庭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
  实在是这个程序任真见的也不多,而且大家搞的都不一样,真没法把所有情况都预判到。
  “我我其实也没什么想说的了。”
  时浩有些垂头丧气:“可我本来只是作为消费者去维权,明明是他们主动要拿钱了事,怎么就变成我进去了?
  这个问题我在牢里想了很久,始终没有想明白,我觉得法律不该这样惩罚我,因为我没有做错什么。”
  说到最后,时浩的声音已经微不可闻。
  显然,在这场决定他命运的最后一场审判活动中,短短几句话,又勾起了他不好的回忆。
  闻言,胡书阁叹了口气,但还是站了起来:
  “麻烦你们耐心等候,合议庭在商议之后,将会宣布本案的判决结果!”
  (本章完)

上一章目录+书签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