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第166章 卖鸟和卖人

  第166章 卖鸟和卖人
  无社会危害性?
  吕云文还是第一次听说任真口中的附函,他知道任真不可能在这种事情上说谎,编出一个不存在的东西。
  这样说来的话,好像有点道理?
  而罗新燕和南书英则显然知道这个附函的存在,颇为赞同的轻轻点头。
  任真这话其实是有取巧成分在的,就算是最高院研究室发布的附函,本质上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任真绝对不是唯一一个知道这附函存在的律师,如果附函的内容能够成为判决依据,那么之前肯定会有律师以此来打无罪辩护。
  但是很遗憾,在翻遍了近些年所有相关案例之后,任真并没有找到先例。
  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没人认为附函能够成为与司法解释对抗的武器。
  但没有先例,不代表任真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虽然此类附函并没有法律效力,但任真非常清楚的是,这样的文件,代表的是这个国家内,站在各个法学领域最前沿的那一批人,对于某些法律问题所展开的最新思考。
  或许还不够成熟,或许暂时还没有形成正式的文件,但是这代表了一种方向。
  代表了法官这个群体,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最新思考方向。
  尤其是像野生动物这种相对来说比较特殊的案件,专门做此类案件的法官,往往会有更多的思考。
  附函的内容,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思考产生影响。
  “那么回归到本案中,案涉鹦鹉虽然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中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但是目前在我国的数量极其庞大,甚至可以说是百万级、千万级的。
  而销售的价格也是比较便宜的,并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就算是这两种鹦鹉的野生品种,在名录当中的濒危程度,也分别只是无危和近危。”
  看审判长似乎有所思考,任真多了些底气,语速也逐渐快了些:
  “那换句话来说,这两个品种放在野外来说,就已经是无危和近危了,那么对于人工养殖的这部分来说,数量更大,对于野外种群来说,不具有任何的依赖性可言。
  这时候我们还要因为一个司法解释,就把它们强行放到刑法的领域予以保护,是不是有些太牵强了?
  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极大矛盾的情况下,所以辩护人在此希望,合议庭能够考虑到这个情况。”
  听到这里,罗新燕忍不住翻了个白眼。
  牵强?
  人家那么大一个司法解释,到了你嘴里,怎么就变味了呢?
  我当然知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矛盾,但是这矛盾是我们考虑考虑就能解决的吗?
  不过对于任真的观点,她倒是没有什么意见。
  本来这就是她思考了很多年的问题,也写过一些文章发表她的观点。
  但法律就是法律,只要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修改,还是得适用的啊。
  但这个律师已经提出来了,是不是多少适当考虑一下,不然随后给郭天松判的轻一点?
  罗新燕如是想到。
  “辩护人说完了吗?”
  到了这里,基本也该结束了吧?
  今天在法庭上思考的太多,罗新燕已经觉得精神有些疲惫了。
  “还没有,审判长。”
  还没有?
  罗新燕揉了揉太阳穴,有些无奈:“那你继续,简洁一点。”
  已经很简洁了好吧
  任真心里嘀咕了一句,转向公诉席。
  吕云文心里“咯噔”一下。
  你看我干啥?
  伱对司法解释有意见,你对着审判长说去啊,别看我,我不想听你说话!
  “根据刚才所说的那些,再结合公诉机关对于郭天松给出的,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更可以看出,我国当下对于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是有多么的不合理!”
  四年?
  罗新燕等人这才想起来,之前公诉院给的量刑建议好像是四年来着。
  不过前面证据出了那么多问题,就算吕云文刚才重新鉴定的申请落实下去,最后能确认的鹦鹉估计要少好十好几只,最后肯定是判不了这么多了。
  “我相信公诉机关是结合了法律规定,又参照了以往的经验,才最终给出这么一个,他们认为非常合理的量刑建议。”
  任真语气恳切,让吕云文嘴角抽了一抽。
  什么叫我们认为非常合理?
  你觉得不合理直接说就行了,不用这么阴阳怪气好吧?
  “但正是因为这样在法律上看起来的合理,才更说明,我们现在对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到底是有多么的滞后!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公诉机关可能还是考虑到被告人郭天松有自首情节,所以在量刑建议上有所收敛。”
  郭天松在一边听的泪流满脸,原来任律师让我自首是因为这个啊?
  我是不是还得感谢感谢公诉人,谢谢你还给我减了一年啊!
  审判席上的法官们则是若有所思,从法律规定本身说完,又要从量刑上下功夫了吗?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我想各位法官也应该都知道,叫做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样一个罪名,它的起刑也才只是五年而已。
  那么我卖几只鸟,跟我卖几个人,受到的刑事处罚竟然没差多少,这合理吗?”
  任真这个例子一举,罗新燕彻底愣住了。
  想到这个律师会从量刑上做文章,但没想到他会从这个角度出发。
  这倒是她之前没有考虑过的。
  不过一想也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要是数量较大,属于情节严重,这时候法定刑是要升格的,甚至有可能判到十年以上。
  但是拐卖妇女儿童,拐卖的人数在三人以下,甚至连情节严重都不算。
  就算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好像也就是十年以上?
  这样一想的话,这个跟野生动物有关的法定刑,好像确实是太重了一些?
  卖几只鸟,甚至有可能比卖几个人判的还重,这岂不是在鼓励大家.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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